4月25日,酝酿30多年、历经3次审议的我国*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(以下简称旅游法),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。
在旅游成为百姓生活、休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下,在旅游行业诸多乱象日渐显现的当下,在5月19日三个“中国旅游日”即将到来之际,旅游法说了些什么?对旅游者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有怎样的规范和保护?面对虚假宣传、强迫购物、投诉维权难等旅游市场乱象,旅游法又是怎么规范的?
带着这些问题,本报记者将陆续采访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人员、旅游专家、市民及旅游者等,展开相关报道。日前,记者初步采访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旅发委)相关负责人,先和大家一起了解下旅游法中的亮点。
01 旅游者:有约束 有保护
翻开旅游法能发现,“总则”之后即是“旅游者”专章规范,随后才展开“旅游规划”“旅游经营者”“旅游安全”等内容。
“从头到尾看一遍旅游法后,就能发现该法的主线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从规范市场、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、处理旅游投诉等方面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,同时综合规范了旅游者、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者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和责任关系。”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陈向涛表示,保障与规范互相制约。
如旅游法规定,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,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,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;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;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,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、脱团等。
看似约束,其实更是保护。比如一个旅游者患有肺结核或乙肝等传染病,如果他故意隐瞒后跟团出游,就可能危害到其他旅游者的健康;或者随团出境后,有一、两个旅游者擅自分团找寻不到时,就会严重影响到整个团队的活动,损害旅行社或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。
旅游法规定,旅游者如果患有传染病等疾病,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;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;从事严重损害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,且不听劝阻、不能制止的,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,旅游者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这样来看,旅游法既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,也保障了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。
02 旅游经营者:“不得”做的事很多
在现实中,旅游者可能会被虚假的旅游广告所吸引,可能会被旅行社以低价诱惑出游后再“挨宰”,可能会在出游中发现“游景点”变成了“逛商场”……这些让旅游者感到“被骗、上当、很愤怒”的乱象将在今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被“消灭”。
该法明确规定,旅行社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误导旅游者;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;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诱骗旅游者,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;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。
“之前的旅游合同中清楚标明有指定的购物场所、购物时间或另行需要付费的旅游项目,而旅游法则对这类以往不合理、有漏洞的事项直接‘封杀’,明确不得安排购物、不得指定购物场所,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也需要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协商一致后,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才行。”市旅发委旅游监察大队负责人宋海平说,旅行社如果有违反规定的情形,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,要求旅行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。
通过这几点,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显而易见。
03 旅游从业者:有甜头 有苦头
业内人士表示,我市导游多数是自由流动的,这样很难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。针对这个问题,旅游法中给出了明确“指示”: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,向其支付劳动报酬,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;旅游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,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;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,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。宋海平表示,这些内容就是对导游进行保护,旅行社哪怕是临时聘用,也应该和导游签订劳务合同,支付劳动报酬,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。
旅游法还规定,导游和*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,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*队业务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终止服务活动,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,不得诱导、欺骗、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等。
“这里要强调一点,以往导游违反上述规定的话,可能导游证被暂扣一段时间就还回去了,没有明确的处罚规范,如今旅游法对违反规定的导游有没收违法所得、暂扣或吊销证件、罚款等处罚,导游、*队违反旅游法中相关规定的,将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、*队证。”宋海平说。
04 变“投诉无门”为“投诉有门”
一旦发生旅游纠纷,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该如何处理?想要投诉,向哪个部门投诉?宋海平介绍,旅游法让纠纷处理有法可依,让旅游者从“投诉无门”变成“投诉有门”。
旅游法指出,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,可以通过双方协商,向消费者协会、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,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个途径解决。
“旅游者投诉难、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让旅游者头痛的事情,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,或者发生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,要求赔偿时,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、拒*,有时旅游者甚至找不到投诉机构、索赔对象;而现在,旅游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。”
05 旅游业需要有法可依
市旅发委主任魏立峰表示,旅游法的通过让旅游有法可依,让洛阳“旅游兴市”发展战略更加清晰,对我市转变旅游发展方式、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,规范旅游市场秩序,保护旅游者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合法权益,协调行业管理关系、促进旅游业发展有重大意义;同时,学习、宣传、贯彻旅游法,使我市打造国际文化旅游*城、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城市,有了发展支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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